房屋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签订的合同才能具有法律效力;不然的话,属于无效合同。下面房天下小编对于北京法律在线咨询站中网友提出的相关疑问,希望能帮助到你,如有其它房屋纠纷法律咨询问题,可拨打法律咨询电话免费电话,进行法律服务咨询。
当事人与一房地产销售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当事人得知该公司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至今办不了房屋产权证,现当事人要解除合同,请问能否主张要求该公司双倍赔偿当事人已经给付的房款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可以适用“双倍赔偿”的情形作出了限定。根据该《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而当事人在买房过程中受到欺诈现要解除合同,当事人可据此得到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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