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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济适用房签合同 一季度迎签约高峰

房天下2012/08/31 11:45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上海市工商局正式对外发布《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示范文本,该合同将《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中有关 的内容通过合同条款转化为民事权利,予以明确约定。据悉,明年一季度末二季度初将迎来该合同的签约高峰。

据介绍,该合同分为《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和《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及市工商局联合制定。

该合同为三方主体,住房保障机构为第三方。“这款合同是经济适用住房的重要配套文件,也是为此次经适房试点专门制定推出的。”市房管局房地产市场 处负责人蒋慰如告诉记者,“预计明年一季度末和二季度初便会迎来签约高峰,届时如果是期房就签订预售合同,现房便签订出售合同。”

市房管局副局长庞元在会上表示,目前经适房试点工作在徐汇和闵行两区进展顺利,明年一季度末和二季度初将进入签约阶段。下一步,市房管局还将继续与市工商局合作,联合制定经适房的租赁合同和租赁转销售合同。

市工商局透露,该示范文本是市工商局自2000年以来推出的第100件合同示范文本。在这100件合同示范文本中,有关房地产交易的达13件之多。

示范文本四大特点

合同为三方主体,甲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乙方为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丙方为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将甲乙的买卖关系和乙丙在房屋使用过程中的管理、转让关系在一个合同中得到体现,十分明晰,这在同类文本中也是新的探索。

该合同明确约定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取得的是有限产权,并通过约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以及买受人上市转让住房可获得转让总价款的比例来体现有限产权。

该合同将《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中有关 的内容通过合同条款转化为民事权利,予以明确约定。

如规定丙方可采取家访等方式核实该房屋的居住和使用状况;乙方有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性质等行为(以下合称不当行为),丙方可书面通知乙方限期改正,将支付违约金;乙方若多次发生不当行为,丙方有权按照规定程序收回该房屋并向乙方退还购房款,而乙方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乙方的不当行为所获,丙方有权依法予以追缴;因乙方不当行为导致丙方收回房屋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该房屋权利的,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丙方有权将乙方不当行为向社会公示,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该合同规定,同住人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家庭成员,也应当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承诺遵守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管理规定,并签订该合同附件《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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