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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交楼总因亚运会?法院判决不支持

房天下2012/03/12 09:52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迟交楼总因亚运会?法院判决不支持

——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 王美舟>>>进入博客

2012年3月9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广州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按总房款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洪先生(化名)支付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7月12日止的交楼违约金,合计近5万元。案件受理费592元,由被告负担。

2010年1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北路西侧俊*御*花园B1栋的一套房产,面积92平方米,总房价约52万元,被告应于2010年12月30日前将取得质量、规划、消防、人防、环保、水电、煤气、通邮验收合格的文件的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被告按照每日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五支付交楼违约金给原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付清了首期款和按揭贷款。

2010年9月1日,被告取得了消防验收。同年10月9日,通过人防验收。2011年1月,取得环保验收监测报告。同年2月25日,通过规划验收。同年3月19日,东溪公司出具供水《报表单》等文件。同月23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同月25日,通过质量验收。同年4月13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011年7月12日开庭当日,被告提供施工单位证明小区供电设施验收合格。

被告整个楼盘延迟交楼。2011年3月通知原告于当月25日前办理收楼手续。2011年3月28日、4月18日,原告两次向被告发出收楼异议函,认为被告交楼文件不齐全,没有按照约定出示原件,提交加盖被告公章的复印件。被告收到函件后无回复。2011年12月22日,原告办理了收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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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双方就赔偿无法达成协议,且原告住在广州,不急于去花都入住,原告委托王美舟律师(13710862950)于2011年5月24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按照购房合同约定支付交楼违约金。2011年7月12日,该案开庭。被告认为涉案房屋已经于2011年3月25日具备交楼条件。由于2010年9月30日至同年12月2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就亚运会亚残会做出了控制建设工地扬尘和噪声措施的规定,导致楼盘停工,被告已经就此通知了原告。原告认为被告直到庭审当日,尚未具备交楼条件。亚运会相关规定在原被告签约前发布,被告未就亚运会导致停工问题通知原告,因此不能构成被告迟延交楼的免责事由。

花都区人民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认为交楼条件是被告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因此2011年3月25日被告尚不具备交楼条件。被告无证据证明亚运会对其停工的影响程度及由此造成的延迟时间,也未及时通知原告。因此对被告以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停工导致迟延交楼要求免责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最后,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王美舟律师评析:原告于2011年12月15日收楼,法院并无完全支持原告请求,原告对判决并非完全赞同。

本案的意义在于花都区法院驳回了被告要求亚运会期间延迟交楼免责的抗辩。这一年的诉讼中,几乎所有开发商都提出亚运会导致停工,要求免责的抗辩。目前我接到相关的两个判决,一个仲裁裁决。两个判决,一个支持免责(黄埔区法院),这个案件不支持免责(花都区法院),仲裁裁决不支持免责(广州仲裁委员会)。实际情况大同小异,判(裁)决理由有相同,有相反。打官司就是拔河,都尽力把胜诉结果拉到自己一方。积小胜为大胜,有利于业主的判决(裁决)越多,其它案件类似情况的判决就越可能有利于业主。(王美舟律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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