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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扣车辆保管费用不得向车主收取

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实行分类管2015/10/27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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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版《安徽省定价目录》公布后,机动车停车收费有很大变化。为促进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近日,省物价局下发通知,进一步完善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以后,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其中: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经批准占用公共道路建设的停车场(点),以及机场、码头、城市交通场站等特定场所机动车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机动车停车设施,要统筹考虑财政投入、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由投资者按照双方协议确定收费标准;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的机动车停车设施、企事业单位配套停车场所向社会开放的停车设施,其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通知明确,对政府投资建设的旅游景点、公立医院、公办普通高校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有关规定执行;查封、扣押的车辆,行政机关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并承担所发生的保管费用,不得向车主收取。

停车收费可差别化也可阶梯式

机动车停车收费明显比以前灵活。如各地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设施,要综合考虑停车设施建设维护成本,停车设施所在区位,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适时动态调整。

省物价局表示,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机动车停车设施,实行低收费政策。此外,要区分停车设施所在区位、停车时段、时长等因素制定差别化的停车收费标准,公立医院、公办普通高校、交通场站等场所机动车停车设施,可实行阶梯式收费政策。

机动车停放设施经营管理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定价形式、停放车辆类型、收费标准、计费办法和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还应同时标明停放服务收费依据。

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以及经批准占用公共道路建设的停车场(点),其经营管理者还要定期公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收入、服务成本、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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