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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建局出新规:楼盘带装修交楼的,需公示装修标准

房天下2019/10/15 10:32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广州楼盘售楼处、样板房需公示是否“带装修交楼”,带装修交楼的还需公示质量问题投诉处理机制,此外严禁房企虚假宣传,未按要求办理手续将被查处。日前,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装修工程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项目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含样板房)公示所售商品房是否带装修交楼,带装修交楼的,需附装修标准,并公示房屋质量问题投诉处理机制。

《通知》要求,实行全装修形式交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交楼标准(包含装修分部工程)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新建项目应在施工许可(含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一并予以办理;已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办理预售许可的在建项目,应补充办理装修分部工程的施工许可(含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相关手续。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含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相关手续时应提供含装修分部工程的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以及经技术审查合格后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

而施工许可核发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严格核查是否包括装修分部内容,并在施工许可证附件中予以注明。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应督促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善施工许可手续,落实企业主体首要责任,严把分户验收关,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装修工程质量监管。

此外,为杜绝虚假宣传,《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15〕554号)等要求,加强对装修质量通病(渗漏裂等)防控和装修质量的把关,严格要求装修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并按户向产权所有人出具《住宅质量分户验收表》,确保交楼(装修)标准与样板房及销售合同所注标准一致,严禁虚假宣传。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项目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含样板房)公示所售商品房是否带装修交楼,带装修交楼的,需附装修标准,并公示房屋质量问题投诉处理机制。

广州住建局出新规:楼盘带装修交楼的,需公示装修标准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装修工程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区(含广州空港经济区)住建局、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升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质量,强化房地产项目装修施工质量监管,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装修工程监督管理通知要求如下:

  一、实行全装修形式交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交楼标准(包含装修分部工程)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新建项目应在施工许可(含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一并予以办理;已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办理预售许可的在建项目,应补充办理装修分部工程的施工许可(含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相关手续。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含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相关手续时应提供含装修分部工程的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以及经技术审查合格后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15〕554号)等要求,加强对装修质量通病(渗漏裂等)防控和装修质量的把关,严格要求装修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并按户向产权所有人出具《住宅质量分户验收表》,确保交楼(装修)标准与样板房及销售合同所注标准一致,严禁虚假宣传。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项目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含样板房)公示所售商品房是否带装修交楼,带装修交楼的,需附装修标准,并公示房屋质量问题投诉处理机制。

  四、施工许可核发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严格核查是否包括装修分部内容,并在施工许可证附件中予以注明。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应督促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善施工许可手续,落实企业主体首要责任,严把分户验收关,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装修工程质量监管。

  五、各相关部门应加强联合监管,对未按要求办理手续进行装修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启动相关程序予以查处;对已办理预售许可的在建项目要一并加强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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