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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廉租房申请出造假案例 广州将严格保障性住房分配监管

房天下2012/11/01 09:26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广州市严格保障性住房分配监管

今年7月和9月,我市分别推出4675套廉租住房和5050套经济适用住房接受意向登记,并于10月24日举行公开摇珠分配和评分排序仪式。经分配前资格复核,有507户家庭被取消资格或暂停其参加摇珠分配和评分排序,其中黄某等84户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和钟某等152户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因在轮候期间内家庭状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保障条件,被取消资格;梁某等39户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和232户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申报收入、住房及资产等与我办通过有关部门比对的信息不符,我办暂停其参加廉租住房摇珠分配或经济适用住房评分排序,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复审,进一步核查其保障资格。(具体案例详见附件)

公开公平公正分配是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重中之中,广州市紧紧抓住这一住房保障“生命线”,按照“保障基本、公正程序、公开过程”的要求,不断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分配和后续管理。

一、建立严格的动态审核机制

(一)创新市-区-街“三级四审、六次公示(告)”制度

为严格把好审核准入关口,使住房保障工作更加公开透明,2012年,市住房保障办在原有的住房保障资格“两级审核、两级公示”的基础上,增加了市对区复核结果再审核和房屋分配前资格复核以及相应的公示(告)环节。从接受申请至分配住房,实行市-区-街“3级4审、6次公示(告)”制度。期间,住房保障、民政部门联合市公积金中心、车管所、房地产档案管理等部门对申请家庭住房、收入、资产等进行信息比对,及时发现提供虚假信息的家庭,有效阻止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取得保障资格。

为规范内部监管,提高资格审核效率和准确度,市住房保障办建立并实施了双人审核制度、公章专人专责保管制度、审核人员基本素质考察制度、审核人员基本情况登记备案制度、审核人及家庭成员申报回避制度、审核人员考核上岗制度等,切实加强内部工作管理机制。截至9月,已完成全市住房保障资格审核人员的培训考核,388名审核人员参加培训考核,381人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资格,并按要求全部持证上岗。

(二)筹建高效的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

为提高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审核的准确性,2012年8月,广州市出台《广州市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由市民政部门牵头组建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逐步实现与社保、税务、工商、房产、金融等部门联网进行收入和资产的信息比对,专门对申请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的家庭收入、资产情况进行核对。目前,我市已成立核对机构,越秀、番禺区将作为首批试点区,首先对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有效提高申请家庭收入、资产审核的效率和准确度。

二、实行阳光透明的分配机制

(一)采取评分轮候制度

我市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实行评分轮候制,经审核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按照评分高低轮候保障性住房。根据评分轮候制,住房越困难、收入越低、评分越高,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困难优先、先到先得,受到社会各界及兄弟城市的一致好评。今年7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广州市现行做法为参照,委托广州市负责起草《住房保障轮候排序业务规范》。

(二)全面公开分配信息,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在保障房分配环节,我市全面公开信息,全程接受社会监督。具体实行信息“五公开”:公开轮候评分信息,申请家庭可随时登录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分数以及排名情况;公开分配房源信息,让轮候家庭了解房源情况及分配计划;公开分配对象信息,将申请家庭名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投诉举报;公开分配过程,邀请人大、政协、媒体以及困难群众代表共同见证摇珠分配过程,杜绝暗箱操作;公开分配结果,将摇珠分配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设立住房保障办事窗口,开通举报投诉电子邮箱和热线电话,受理并核查举报投诉,有效确保保障房分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开、公正。


 

三、创新多措并举的后续监管机制

(一)严格执行保障资格“年审”制度

实行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年审”制度,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每2年定期年审,全面审核其住房、资产、收入等变动情况,对家庭情况有变化的家庭予以调整保障标准或取消保障资格。对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住房变动情况进行核查,对其拥有房产情况实行动态管理。2008年至今年9月底,累计对26362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进行了年审,4894户家庭被取消保障资格退出廉租住房保障,9461户家庭调整了租赁补贴发放金额,调整率达54.4%。

(二)设立派驻工作站

为配合《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扣分办法(试行)》(下称《扣分办法》)的实施,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2010年开始市住房保障办在各大保障性住房小区设立“广州市住房保障室派驻小区工作站”(简称“派驻工作站”),负责执行《扣分办法》,协同物业公司巡查保障房小区,查处保障房出租、出借、转让、空置等违规行为,并通过不定期抽查和定期考核,对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管,以促进物业管理公司提升对小区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三)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调查

为解决保障房违规调查取证的困难,市住房保障办创新工作方式,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疑似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按照发现一宗查处一宗的原则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三方专业机构独立开展调查,程序更加公正、透明,证据更加合法、真实,也更容易得到广大低收入家庭的理解与支持。

(四)开展不定期拉网式检查

在做好保障房小区日常监管的同时,市住房保障办还不定期联合物业管理公司、街道等组织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大规模的拉网式检查。该检查采取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相结合的方式,对现住房是否由原申请家庭居住,是否存在转让、转租、出租、出借、调换等违规行为,以及房屋是否存在空置情况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五)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市住房保障办开通住房保障语音查询系统、在网络上设立举报电子邮箱、设立办事窗口等多种方式受理举报、投诉,并将举报方式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的投诉、举报。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市住房保障办按照投诉、举报一宗,核查一宗,核实一宗查处一宗的原则处理。

截至2012年9月,通过多项监管措施严查虚报瞒报、骗租骗购、违规出租出借及无理由连续空置保障房行为共392宗,经核查收回保障房249套。其中严查虚报瞒报、骗租骗购及违规出租出借、无理由连续空置保障房行为收回保障房74套(其中廉租住房63套、经济适用住房11套);收回因身故、自行搬离、精神病入院治疗等空置保障房175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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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案例

2.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监管流程图

3.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审核监管流程图

4.规范住房分配管理 打造阳光民生工程

案例

保障性住房申请 广州保障房

案例一

刘某家庭是荔湾区的居民,家庭人口2人。2011年4月,刘某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递交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经审核、公示,2011年8月,取得了廉租住房保障资格,保障方式为租赁补贴,补贴发放金额为253元/月,发放期间为两年。2012年9月,该家庭参加了2012年第二批廉租住房分配意向登记。经对刘某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复核,发现该家庭收入提高了,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已超过规定标准(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5600元以下)。由于该家庭的收入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市住房保障办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案例二

张某是黄埔区居民,家庭人口3人。 2010年4月,张某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递交经适房申购申请表,经审核、公示,2010年6月,取得了有效期为3年的《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明》。2012年9月,该家庭参加了2012年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评分排序意向登记。经对张某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复核,发现该家庭于2011年12月受赠了1套房产,建筑面积为49.99平方米。由于该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超10平方米,已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市住房保障办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

案例三

丘某是越秀区居民,家庭人口2人。2012年1月,丘某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递交经适房申购表,经审核、公示,2012年7月,取得了有效期为3年的《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明》。2012年9月,该家庭参加了2012年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评分排序意向登记。

经复核发现,丘某申报2011年个人年收入为13800元,月均收入为1150元,但我办通过公积金中心比对,其每月公积金缴存额为2536元,缴存基数12680元。据其公积金缴存记录推算,其年收入达到152160元,仅以其1人收入计算,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76080元。由于该家庭申报的收入与我办通过有关部门比对的信息不符,我办暂停其参加经适房评分排序,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复审,进一步核查其保障资格。

案例4(违规使用保障房的查处案例)

2011年5月27日晚,市住房保障办联合新闻媒体对育龙居(小区网论坛)经适房居住情况进行拉网式入户调查,在调查中发现育龙居C8栋103经适房非业主本人居住,实际居住为两位男青年,第三方调查机构的律师现场对两人进行了调查笔录。其中1人声称是经适房业主的亲戚,近期来广州办事暂时借住该房屋。在律师问及业主性别时,该名自称是业主亲戚的青年却回答错误;另外1人在警察协调处理下才愿意接受调查笔录。根据两人陈述,业主允许其借住该房屋,两人借住期间,业主及家人没有在该房屋居住。

根据上门调查的初步情况,该房屋业主存在违规出租、出借嫌疑,市住房保障办委托第三方机构随即约谈了业主及其家庭成员。根据陈述,由于所购经适房离工作单位较远,业主及其家庭成员并未在该房屋居住,并将房屋借给亲戚居住。经过近一个多月的调查取证,市住房保障办认定育龙居C8栋103房业主将经适房违规出借他人。

2011年7月11日,市住房保障办作出行政处理,依照规定收回该经适房,并且申请人自退出经适房之日起5年之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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