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

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2018.04.08

[定义]:2015年,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主动发挥财政职能,积极筹措资金,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加强资金管理,切实有力地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全年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支出4881.01亿元,支持全国开工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783万套,基本建成772万套;农村危房改造432万户(含农房抗震改造126万户),近2万户渔民实现上岸安居。现将有关情况简报如下:一、加大资金筹集力度,重点支持棚户区改造一是各级财政实际支出继续增加。2015年,各级财政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4881.01亿元,同比增长11.3%。分资金使用情况看,各类棚户区改造支出1582.04亿元,增长46.8%,占32.4%;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下同)支出1442.51亿元,下降13.2%(主要原因是公共租赁任务量下降),占29.6%;农村危房改造支出528.43亿元,增长40.6%,占10.8%;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支出52.52亿元,增长3%,占1.1%;其他支出(主要用于配套设施建设)1275.51亿元,增长4.6%,占26.1%。分资金来源情况看,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支出3852.7亿元,占78.9%,增长12.4%;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支出204.82亿元,占4.2%,增长9.1%;土地出让收益支出823.49亿元,占16.9%,增长7%。二是中央财政补助力度进一步加大。2015年,中央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补助资金达2548.31亿元,比上年增加326.1亿元,增长14.7%,其中,补助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2179.83亿元,占85.5%;补助农村危房改造、渔民上岸工程368.48亿元,占14.5%。分项目情况看,中央一般公共预算补助资金重点向各类棚户区改造倾斜,补助各类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1464亿元,占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补助资金的67.2%。此外,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用于困难中央企业,特别是独立工矿区、三线地区和资源枯竭城市棚户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补助资金20.72亿元,支持31家中央企业10.36万户棚户区住房改造。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降低建设运营成本一是减免税收。对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以及各类棚户区改造,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相关税收。对企业按规定用于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的支出,准予在企业计算所得税前扣除。二是免收各项收费基金。对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各类棚户区改造等,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三是免收土地出让收入。对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缴土地出让收入。三、完善政策体系,创新支持方式一是开展公共租赁住房PPP试点。2015年,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财综〔2015〕15号),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部署各地抓紧组织开展运用PPP推进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试点工作。截至目前,新疆、宁夏、四川、贵州等16个省份已经部署开展试点工作,试点项目78个。二是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2015年,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积极稳妥做好棚户区改造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多渠道筹集棚户区改造资金,尽快制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办法,并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河北、江苏、安徽、广东、贵州、青海、湖南等省制定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办法。吉林省吉林市、广东省广州市使用国开行棚改贷款,积极开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试点,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15年底,国开行对各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授信3023亿元。三是实施棚改货币化安置。2015年,针对房地产库存增加的情况,调整棚改安置方式,积极推行棚改货币化安置,全年货币化安置180万套,占当年新开工量的29.9%,实现了被拆迁居民居住条件迅速改善、政府综合成本降低、楼市去库存的多赢效果。四、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一是加强专项资金分配事前审核。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对各地申请专项资金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实地抽查比例不少于3个地级市(含省直管县),抽查数据比例不低于该地区申报数据的20%,有效防止一些地区通过虚报任务、扩大使用范围等方式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切实保障专项资金分配公平合理。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和核查问责。2015年,财政部积极配合审计署对2014年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跟踪审计,并对跟踪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问责,要求27个省份对挪用套取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问题进行整改,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三是部署全面开展绩效评价。2015年2月,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明确规定从2016年开始,对各地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效益情况进行评价。其中,对于存在资金截留、挪用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相应扣减评价分数。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分配以后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四是加强棚改贷款管理。将符合条件的棚改贷款纳入政府债务限额和预算管理,并加强对贷款资金用途的跟踪管理,防止挤占、挪用,切实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五、下一步工作重点2016年,财政部门将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一是继续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按照“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中央适当补助”的原则,中央和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区财政困难状况、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及完成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同时,督促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二是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继续落实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含土地出让收入)以及相关税收减免政策。三是扎实推进公共租赁住房PPP试点工作。进一步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抓紧选择部分地区,着力推动试点工作,力争尽快做出一批公共租赁住房PPP试点示范项目,形成可复制的经验向全国推广。四是研究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政策。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住房保障方式,采取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从“补砖头”逐步转为“补人头”。对于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大、市场房源充足的地方,鼓励采取棚改货币化安置,消化存量商品住房,有效化解房地产库存。五是推动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督促地方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办法,公开择优选择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并与实施主体签订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协议。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政府购买棚改服务与棚改贷款的衔接问题,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六是继续推进绩效评价工作。进一步完善评价办法和指标体系,督促和指导各地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和资金监管。七是加大结余资金统筹力度。按照国务院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要求,对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结余较多的地区,财政部将酌情减少安排该地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数额。参考资料1.。.。[引用日期2016-03-19]词条标签: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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