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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贷款房归个人 另一方付出成“浮云”?

半月谈网2010/11/22 09:53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中,婚前一方购房拟认定为个人财产,不论结婚多少年都不会改变。这立刻在网上引发口水一片,引起许多网友尤其是女性网友的不满,有网友说,在婚姻中我做家务、生孩子这些付出难道都成“浮云”了?

新闻背景:

《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出台,提出婚前个人首付和贷款的房子属于个人所有,父母赠送房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

《意见》第十一条做出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意见》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网言网语:

网友:不动产是婚前一方独资买的,离婚另一方没有份,是公平公正的表现。此外,父母赠与属于出资人子女单方所有的说法也是合情合理的,父母赠予谁就是谁的,如果是女方父母赠予的,男方也没有份,公平,也就是说提倡谁出资,谁得益。分家产不应该是女人结婚的目的,这个法律也体现了这物业该是谁的就是谁的,婚姻也不能令其性质改变了的公平性。

网友:我家先生还贷,我的钱都花在日常用度上了。照新法这么说,万一以后离婚了,这房子跟我就没关系了?虽然我没直接参与还贷,但我也在付出,除了金钱,还要做家务,照顾儿子。当年我难产,差点连命都没了。这些付出都是无形的,难道这些到了法律面前,都成“浮云”了?

网友:我和女友都没有什么经济基础,年前双方家里商量给钱一起买房,女友家出得多一些,现在《婚姻法》征求意见出来后,女友发来短信说要等《婚姻法》确定后再买房子结婚。如此规定,显然有利于实际购房的一方。打个很简单的比方,如果老公条件比较好,妻子在家里生儿育女,但是财产全部是老公的,如果哪一天,家里来了个“小三”老公岂不是可以毫无顾忌地将妻子抛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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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PK:

我看到《婚姻法》征求意见稿的感觉就是,中国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健全,越来越明细,体察民情越来越细致入微。

显然房产在夫妻财产中,属于大头财产。特别是在上海北京杭州等大城市,房产都是财富的象征。根据新的《婚姻法》解释,也就是说比如男方很有钱,房子是男方买的,那就是说离婚后,这个房子还是属于男方所有。除非男方甘愿把房子送给女方,否则女方根本无权要求男方分割房子给自己。这也就是说相当于法律帮助完成了欧美国家盛行的“婚前财产公证”问题。换句话来说,如果章子怡的男友在中国,那结婚后,章子怡更没有条件要求分割房产,那这豪门恋情就变得更加没有意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无疑保证了很多中国人的婚前财产,从另一个角度体现了中国的男女平等。

这个规定的出台可能导致以下的几个弊端:

,中国离婚率增高。人类之所以有婚姻,受法律保护,就是为了保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持婚姻的稳定就是维持社会的稳定乃至国家的稳定。男女的婚姻对于双方的家庭、子女的成长都有很大的帮助。而婚前贷款购房属个人财产的规定,就普遍道理而言,让本来就不稳定的感情变得更加不稳定。如果婚前贷款购房属个人财产,那男方贷款购买的房产,可能婚后一直由二人共同还贷。但是一旦离婚,房产则属于男方,跟女方没有任何瓜葛,没有了这笔大额款项的约束。男人是不是更容易出轨?是不是更容易离婚呢?而女性在婚姻中的劣势更加明显。

第二,女性权益无法保护,刺激小三增多。其实之所以女性比男性更渴望走进婚姻殿堂的原因就是因为婚姻可以给自己带来安全感。如此规定,势必有更多女孩加入小三的队伍。“既然我走进婚姻的殿堂得不到什么好处,那还不如当个小三,让男人给我钱花,别到头来离婚的时候,我分文没有。”达人钧钧想,到时候持这样观点的女性一定不在少数。而小三的增多无疑更增加了离婚率的增高。(广州日报)


媒体论道:

婚前房归个人:容易使夫妻忠诚度下降

《解释三》将婚前一方贷款购房认定为个人财产,这真不是个好主意,必然会滋生许多新的问题。

容易诱导隐瞒事实,导致家庭滋生矛盾。男女结合之后,双方应该相互忠诚,不能隐瞒真相。若规定离婚后,认定婚前一方贷款购房为个人财产,贷款购房方就容易不将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告诉对方,为能在离婚后获得这部分不动产,就容易不讲实话,甚至会欺骗对方。

容易诱导存有异心,早作离婚后财产转移准备。房产仍在。有了婚前一方贷款购房认定为个人财产的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合之前,就都有可能拼命贷款购房,把个人债务带进婚姻。婚姻期间,一方或双方都有可能动用共同创造的财富为己还贷。或者明明其间有能力还贷也不还,用欠贷方式把部分不动产权带到离婚之后。这种有利于实际购房一方的规定,容易诱使一方或双方心怀鬼胎,离心离德,婚姻基础不稳固,必然会导致离婚率攀升,给社会增加压力。

容易伤害忠程度高或弱者的一方,造成对公平法则和社会公德的伤害。婚姻期间,夫妻双方的能力并不等同,实际购房方往往要强于对方。婚姻期间,时空在发生变化,往往更容易加剧这种反差。允许强者以承担债务把已经的不动产权带走,强者将会更强,弱者只会更弱,弱者只会更受伤害。(中国吉林网/张永琪)


“婚前贷款房”成个人财产值得商榷

《解释三》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条解释是对先前司法解释的改变。从前的《法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这种改变应当说比较合理。现代婚姻关系复杂,离婚率高,由一方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离婚时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必然让购房者一方感觉不合理。现实中,许多人都靠老人帮助购房,而房价这么高,如果婚姻稳定,房产归属倒无所谓,如果婚姻破裂,原本就“啃老”得来的房屋面临被分割的命运,购房者一方人财两空,实在很不公平。对这种情况进行改变,将使财产归属更合理,利于化解矛盾,让夫妻双方理性地看待婚姻,避免一些人将婚姻当成追求物质享受的手段。

但将婚前首付房贷所屋归于付款一方,则不尽合理,值得商榷。一般情况下,房贷占整个房款的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很大部分没有归还。如果将房产归于首付款一方,未来的房贷由谁来归还?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夫妻双方同心协力来归还,而不可能由一方归还。为什么呢?因为婚后收入除非双方有明确约定,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用婚后所得归还房贷,意味着夫妻双方共同归还房贷,对这套房都有贡献,如果离婚时认定房子归首付房贷者所有,意味着婚后所得所购物品,不再成为夫妻共有财产。这样做还意味道着,婚后一方收入有部分不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另一方的收入倒全部归夫妻共同所有。这无疑非常矛盾,不公平也不合理。再说,既然婚后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那首付一方肯定再没有余钱来归还房贷,除非购房一方有其他所得,或者双方约定部分收入归购房者所有。司法解释将首付贷款房当成个人财产,似乎这个房屋也成为婚前财产了。如此规定不但不利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家庭,反倒为婚姻制造不确定因素,增加产生矛盾的机会。

对这个问题可以这样处理,婚前房贷部分可认定为首付贷款一方,但婚后部分归夫妻共同所有,这样更加合理,更能促进婚姻聚合力。当然,如果夫妻双方能对婚前婚后财产都进行约定,那倒更加省事。但现实中,许多人都不好意思对财产进行约定,生怕伤了感情。因此,根据现实的需求,对婚前婚后的重要财产进行规定,倒也很有必要。

但婚姻毕竟属于私人事务,法律只要规定大致原则即可,具体问题还是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协商解决。法律规定得太仔细,反倒不利于化解矛盾,不利于家庭生活的稳固。(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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