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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朗琴园小区遭贴大字报 业委会主任告业主

新京报2012/02/08 13:59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一旦卷款潜逃,后果不堪设想……”朗琴园小区里出现了质疑业委会的公告,还提到了业委会主任的名字。该业委会主任以名誉受侵害为由将业主诉至法院,并索赔精神抚慰金100元。近日,一中院终审予以驳回。

小区内贴满“声讨公告”

原告黄先生是西城区(原宣武区)朗琴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徐先生系该小区业主。

据黄先生诉称,去年6月27日,小区内贴满了徐先生以“关心朗琴园和谐社区沙龙”名义发布的公告,其中出现了“业委会设立银行账户,准备管理业主资金,此种做法超出业委会职权”,“一旦卷款潜逃,后果不堪设想”等内容。3天后,业委会以公告的形式对徐先生提到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和答复。

不料去年7月4日,徐先生再次以“沙龙”名义在小区四处张贴公告:“看好我们的钱袋子,坚持制止企图把朗琴园约五千万资金转移由黄某某、许某以个人身份证,绑架业委会图章(未经业主大会通过)开立的银行账户的别有用心企图。”

索赔精神抚慰金100元

黄先生认为,这种公然丑化他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徐先生停止名誉权的侵害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以及精神抚慰金100元。

对此,徐先生称他及其他二十几名朗琴园业主于去年6月27日以联名信的形式公开表达自己的意见,“这是我作为业主依法对业委会工作行使监督权的表现,也是业主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决策及管理的表现”。

对于公告中提了原告黄先生的名字,徐先生表示,结合上下文可知,提及黄某某姓名均是源于黄的职务身份,阐述内容均是针对业委会委员的职务行为,与黄作为一名自然人和朗琴园业主没有任何关系,而且的意见均是在朗琴园社区内发表,并未侵害黄先生的合法权益。

法院称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法院认为,徐先生作为朗琴园小区业主,出于对业委会工作行使监督权、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决策及管理的目的,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的行为本身并无过错,但相关意见、建议应当通过正当途径向业主大会或业委会提出。

由于徐先生在小区内张贴的部分文章涉及黄先生姓名,文章中部分措词欠妥,因此其上述行为确实存在不当之处,法院予以训诫。但是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张贴文章的相关内容以及名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为尚不足以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故原告的诉求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在判决书中指出,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黄某某作为朗琴园小区业委会主任,徐某某作为该小区业主,在小区公共事务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利益及促进小区各项建设及和谐发展的问题上,双方的根本出发点是一致的。今后双方对于小区各项事务应积极沟通、充分交换意见,避免矛盾的产生、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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