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有些人可能不太重视租房合同签订的内容,这个时候可能就会通过一些方式来维权,比如简单租房合同解除,这个可以多关心房屋租赁合同特征,了解房屋合同租赁的注意事项,也要掌握各种合同常识。下面介绍的就是这些内容,希望能帮助更多人了解租房的重点,减少租房的问题。
简单租房合同解除
解除租房合同有非常多种情况,有些是属于单方面解除,还有些是双方面解除。
1、合同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消灭原有的合同而订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2、在租期较长的房屋租赁中,当事人都有可能发生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为使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3、综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同解除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租赁用途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公有住宅用房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故意毁坏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毁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特征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的一种重要形式,与一般财产租赁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房屋租赁合同是不动产租赁合同。以租赁物的种类为标准,租赁合同可以分为动产租赁合同和不动产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合同,属于不动产租赁合同。
2、合同的相对性会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具体表现为:①“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对房屋受让人的限制。为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法律确立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根据该原则,在租赁期限内,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房屋受让人继续有效。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3、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以上的内容介绍是简单租房合同解除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特征,因为现在的房屋合同有很多信息内容,也许有些人租房的次数比较少,因此不太了解这些信息。但是如果想要提高租房的效率,又能够找到好的房子,就不能够忽略这些重点,多多分析到底哪些租房方法和条件更符合自己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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