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维修基金顾名思义就是专项专用,定期按时缴存的维修金是用来对房屋的维护所实行的政策,这笔基金可以用来维护房屋的出现的问题。那很多人就会疑惑工作用房需要交纳专项维修基金吗?具体如何缴纳呢?今天我们就来和大家介绍一下。
工作用房需要交纳专项维修基金吗?
自2004年9月1日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交接协议的住宅区内的非住宅业主,应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前,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在办理交易过户及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已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证明。
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业主按购房款2的比例交纳。住宅区内的独幢非住宅,有二个或二个以上业主的,按购房款2的比例交纳;只有一个业主的,按购房款1的比例交纳。
非交易形式取得的配套公共建筑设施,其单位建筑面积的交纳标准为上一年度商品房平均价格的2%。商品房平均价格以市统计局每年公布的价格为准,同一个住宅区执行同一年度标准,即区域内首户交纳之日的年度标准,其他接收单位按此标准执行。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商品住宅的业主。直辖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工作用房如何缴纳交纳专项维修基金?
为加强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房屋买受人合法权益,新规还规定,即日起,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一律不准代收房屋买受人交存的维修资金,由房屋买受人直接到指定银行交存。
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张家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计算出房屋买受人应交存的维修资金数额,并填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核定单》交于房屋买受人。
房屋买受人持核定单到指定银行交存维修资金后,持交款凭证、盖有银行办讫章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核定单》、《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身份证到市住建局换取正式证明。房屋买受人凭住建(房管)部门开具的交存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到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交房事宜,不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已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但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催交并办理相关手续;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及有关单位已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必须于7月30日将维修资金全部移交到市、县(区)主管部门。被征收人(被拆迁户)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自从政策出台之后,房屋买受人今后可直接到指定银行交存维修资金,但是以前未交的必须补交,以上就是工作用房需要交纳专项维修基金吗以及如何缴纳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对专项维修金有更深的了解。
928人在阅读
1482人在阅读
8740人在阅读
300人在阅读
12条评论9.2分大兴-西红门
14人在阅读
27条评论8.9分房山
1437人在阅读
33条评论9.5分丰台-南苑
7092人在阅读
187条评论9.5分东城-东二环
17384人在阅读
140条评论9.3分大兴-西红门
11人在阅读
84条评论9.3分昌平-朱辛庄
64人在阅读
538条评论8.8分丰台-园博园
107人在阅读
31条评论8.8分大兴-亦庄
545人在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