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 个人转让普通住房可享零税负

房天下2014/07/22
记者日前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为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新的针对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至此,个人转让普通住房涉及的多个税种都有不同程度的优惠,且有可能享受免征全部地方税收的优惠。据了解,两部委日前出...

    记者日前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为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新的针对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

    至此,个人转让普通住房涉及的多个税种都有不同程度的优惠,且有可能享受免征全部地方税收的优惠。

    据了解,两部委日前出台的优惠政策包括: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税;在2009年内,个人将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

    据广州市地税局介绍,个人转让房产涉及营业税、土地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费附加、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对于普通住房转让在个税上早有优惠: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 家庭生活用房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出售后一年内重新购房的,且出售及新购住房均坐落在广州市区范围(含三区两市)内,若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转让收入,全部退还已缴个人所得税款。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费附加是随同营业税征免的。

    市地税局提醒市民,享受以上税收优惠需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手续,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不能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证明材料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两种转让税负为零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 家庭生活用普通住房的;

    个人将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并在出售后一年内重新购房,且出售及新购住房均坐落在广州市区范围内,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转让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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