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位权属争议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房天下2014/06/16
一是停车位为小区的公共停车位,区分权人使用停车位,需要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管理费,其他人交纳停车费。二是停车位为小区的私人停车位,区分权人使用时,首先要向开发商购买停车位的使用权,例如购买70年或者50年的使用权,该停车位为专有使用,其权或者归属于开发商,或者归属于全体业主。三是停车位附随于区分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建立车位的专有权,为建筑物区分权中专有权的标的,停车位进行物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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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关建筑物区分权的共有权纠纷中,最常见、最复杂的就是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争议了。据了解,目前我国存在的停车位权属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停车位为小区的公共停车位,区分权人使用停车位,需要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管理费,其他人交纳停车费。二是停车位为小区的私人停车位,区分权人使用时,首先要向开发商购买停车位的使用权,例如购买70年或者50年的使用权,该停车位为专有使用,其权或者归属于开发商,或者归属于全体业主。三是停车位附随于区分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建立车位的专有权,为建筑物区分权中专有权的标的,停车位进行物权登记,发权的权属证书。

在现实的争议中,停车位纠纷的主要表现是权属不明:有的区分权人主张,既然是交付了高额的费用,对于停车位的权属就应当是权,应当颁发不动产权证,而不是使用权证;有的主张停车位为全体区分权人共同,每一个区分权人都有权使用,不应当由个人出资购买停车位的使用权;有的主张停车位的使用为共用部分的使用,不应当购买使用权,因而使开发商赚取好处而侵害了全体区分人的权利;有的购买了停车位的专有使用权,但是物业单位还要每个月收取管理费。实践中,多数情况是开发商就在区分人整体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上面进行开发,并将其出售给各位区分权人使用,等于是区分权人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和共有的停车位,却被开发商将停车位的价金占为己有。这些争议表明,在建筑物区分权领域中,停车位的性质和权属的问题是十分重要的,涉及到全体区分权人的利益,必须规定清晰、明确的具体规则,才能够保护区分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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