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9日,宝鸡市召开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会议,安排部署相关工作,为保障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受惠,宝鸡保障房申请条件大幅放宽,会上明确了宝鸡保障房申请条件,指出符合宝鸡保障房申请条件的主要依据是可支配收入。
宝鸡保障房申请条件放宽,首次纳入中等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宝鸡保障房申请条件如下:
“应当是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宝鸡保障房申请条件主要依据是可支配收入:
低收入家庭(含收入家庭):收入家庭市区人均月收入不足322元,县镇不足302元;低收入家庭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足480元/月,县镇不足450元 /月 ,可以申请租赁廉租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近一年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低收入家庭收入线但低于1265元/月(合15180元/年),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或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 60平方米以下,租金标准为同地段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的70%左右;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100平方米。
中等收入家庭:近一年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足1582元/月(合18978元/年),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新就业职工:年龄在18周岁至35周岁,未婚,具有就业地城镇户籍或城镇暂住证(居住证),在所在单位工作未满5年,在就业城镇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近一年来月均可支配收入不足1265元(合15180元/年),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外来务工人员:年满18周岁,具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居住证),在就业地城镇居住6个月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 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近一年来月均可支配收入不足1265元(合15180元/年),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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