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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调研“以房养老” 称70年产权政策制约

新京报2011/09/29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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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平企业养老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的差距,即养老均等化,这一社会各界关注多时的问题,将在“十二五”期间有所突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计划从养老制度改革层面破题,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将随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同时还将调研机关单位的养老制度改革。

昨日,政协举办“大力发展我国养老事业”提案办理会,国家发改委、民政部等12个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向委员汇报养老工作进展。

今年两会,政协委员、著名经济学者黄方毅再次提交了“关于纠正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长期偏低的提案”,他认为,自1991年国家对企业人员养老金制度改革以来,由于改革时制度设计的原因,造成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长期偏低,其根本原因在于制度设计上的问题,也就是“两套制度”。

对此,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从养老制度改革层面解决问题,难度较大,但“十二五”期间预计将由此切入。

早在2007年两会上,政协委员郑斯林就曾提出“以房养老”观点,也就是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养老融资方式,老人将自有房屋抵押给金融机构,之后按月从金融机构领“工资”。老人离世后,房屋归放款的金融机构所有。今年两会,贺强等政协委员提交了“以房养老”方面的提案。

昨日,“以房养老”提案的办理部门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到场,他表示,不少国家都采取了“以房养老”措施,应对人口老龄化。银监会就此也展开了专项调研。但由于我国现有的制度——房屋产权70年,“以房养老”难以推行,“而且,如果是房价上行期,‘以房养老’问题不大,可如果遇到房价下行期,有可能遇到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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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作为一种新型的养老方式正在逐步推行,但要注意的是:有的养老机构以此为名,企图低价获取老人房产。日前,上海闵行区法院在审理一案后认定,低价获取老人房产的交易行为显失公平,否决了涉案老年的做法,将房产恢复到老人名下。

签协议 低价转让房产

林老太年近九旬,去年12月30日,她在朋友的帮助下,办妥了入住这家老年的手续。今年2月1日,老年与她签订了一份《老年实施“以房养老”试行办法协议书》,该协议书内容为:林老太自愿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将本人现有房屋转让。房屋作价形成的价值金额,由老年为林老太养老送终,不足部分由老年承担,多余部分则用于养老机构的发展,任何个人不得挪用。

协议书还对林老太的房产作了价格约定,这套55.70平方米的房屋价值为55万元,林老太转让后,产权变更为老年。此后,经过房产中介公司办理,老年于今年3月21日取得了林老太房屋的产权。

林老太的儿子在获知情况后出面干涉,并坚持让老母亲搬离老年。由于他的介入,老年未向林老太支付房款,林老太也未按约交付房屋。

告上庭 请求撤销合同

林老太被接回家后,她的儿子经过详细了解,发现低价卖房全由老年一手操办,且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他认为这样的转让太不公平,于是请来律师,以老人的名义把老年告上法庭。

林老太在起诉状中称,自己已经88岁,又不识字,在老年签署的文件以为是养老手续,并不知道以房养老的事,也未收到过任何房款。她入住老年后,曾要求见儿子也未被允许,甚至还不许她与外界联系。直到今年4月19日,她通过他人传话才与儿子取得联系,并在儿子及孙子的争取下才于5月9日离开老年。

她的代理律师认为,本案的“以房养老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是在林老太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的,且合同内容显失公正,法院应予撤销。诉讼过程中,被告老年认为房屋产权是其合法取得的,希望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失公平 法院判回房产

闵行区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老年既然选择“以房养老”的方式供养林老太,在签约时理应充分地履行告知义务,签约过程应做到公开透明。在签约时,应通知家人到场,在无法通知到家人的情况下,应邀请有关单位或居委会人员到场,甚至可邀请公证部门的人员到场,并对整个签约过程制作视频或音频资料予以保存。

审案法官指出,林老太称其对“以房养老协议”的内容并不清楚,由于重大误解才与老年订立了有关协议和合同。根据林老太的陈述,重大误解虽然是她自身原因所致,但与老年没有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以及签约程序不尽规范有一定的关系。

案件判决书认为,本案老年通过“以房养老”的方式获得林老太房产,除需承担供养送终义务外,无须再支付任何房款。然而林老太是一位年近90岁的高龄老人,这样的“以房养老协议”明显不符合等值性原则,故法院认为本案所签协议和合同显失公平,老年应协助将房产恢复登记至林老太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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