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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出台省内异地公贷实施细则

安徽商报2015/01/26 16:54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日前,合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出台省内异地公积金贷款购房《实施细则(试行)》。细则仍明确为省内异地公积金在肥买房的单向使用,且使用过贷款者再申请贷款按二套房贷款计算,与商业贷款还清算一套房贷款不同。

细则解读

贷款对象:户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在省内其它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购买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普通自住住房的职工。

贷款条件将原先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满一年的期限缩短为六个月(含)以上,并明确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此外,无论是购买一手还是二手房,所购买房屋必须未办理过住房贷款。

贷款审查:已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这与商贷执行首套房认定新标准不同。家庭有未还清公积金贷款或第三套房贷款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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