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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未成交 中介不该从违约金中扣除佣金

新华网2007/03/14 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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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日前公布了2006年十大维权案例,杨先生与林女士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列入其中。该案例提醒人们,二手房买卖如果未成交,中介公司不该从违约赔偿金中扣除。

2006年6月23日,杨先生与林女士在某中介签订购买商品房房地产经纪合同,约定以21.2万元的价格购买林女士位于福州市晋安区的一套商品房,并支付1万元定金由中介代管。7月17日,林女士违约,并将违约金1万元交给中介。

杨先生要求中介退还1万元定金,并获得1万元赔偿金。中介以经纪合同中补充协议第2条约定“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后,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甲乙双方的及服务费在违约金中扣除”为由,从林女士支付给杨先生的1万元违约金中扣除中介和服务费,剩下的540元作为杨先生获得的赔偿金。

福州市工商管理部门认为,该补充协议约定条款是对消费者(守约方)显失公平的不平等格式条款,限制了守约方获得违约金权利,并由守约方承担了本应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于是责令该中介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3000元。

福州市消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近阶段由于二手商品房价格一路攀升,部分卖方在得知房价攀升后不愿按原定价格出售房子。卖方违约,并愿意支付违约金,但买方得到退还的定金,却得不到相应的违约赔偿金,这种案例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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