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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拟提高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 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

房天下综合整理2010/11/24 08:08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目前,我市大部分商品房都采取预售的销售方式。记者今日下午了解到,在市三届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一审的《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高了商品房的预售条件。

《草案》在鼓励我市商品房采取现房销售的同时,规定拟预售的房屋为8层以下的,完成主体建筑封顶;为9层以上的,已建房屋形象进度已完成8层并达到规划批准面积的二分之一以上才可申请预售许可证。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预售房屋的企业,《草案》规定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预售活动,退还预售款,并处已收取预付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对于房地产市场上出现的的情况,《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违法此项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将吊销其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来源:观点地产网)11月23日,重庆市在市三届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一审的《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草案)》,该条例拟提高重庆的商品房预售条件,并重新对重庆市商品房销售的计价方式做出规定,若该条例通过审议,的商品房销售都将按建筑面积计价。

《草案》在鼓励重庆市商品房采取现房销售的同时,规定拟预售的房屋为8层以下的,完成主体建筑封顶;为9层以上的,已建房屋形象进度已完成8层并达到规划批准面积的二分之一以上才可申请预售许可证。

而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预售房屋的企业,房地产主管部门将责令其停止预售活动,退还预售款,并处已收取预付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该《草案》还将规定,对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违法此项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将吊销其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同时,考虑到重庆商品房销售按套内面积计价的方式存在技术差异,不能真实反映重庆市与各大城市相比市场价格的水平,《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草案)》第十三条拟规定:重庆市商品房销售应当按建筑面积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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