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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城市或试点个人住宅房产税 认为可扩大范围

房天下综合整理2010/04/13 08:25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来源:新京报)近期,有媒体报道上海、北京、广州、重庆四个城市将试点征收住房保有环节房产税。对此,有关税法表示,目前我国的税收立法权统一收归,地方并无权力单独开征房产税,但是,的确有可能统一部署,在几个房价较高的城市向个人住宅试点房产税。

“房产税不是新税种”

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说,目前公众对于房产税存在一定误解,“都以为是一个新税种,其实一直都有,主要是针对城镇经营性房屋,如商业、居民出租的自有房屋。这一次讨论的范围是要不要扩大到个人非经营性住宅”。刘桓认为,之所以目前提出房产税,而不是以前一直热议的物业税,是因为物业税为全新税种,其通过程序会复杂,而房产税是已有税种,只需要对其征收的范围和内容进行一些调整,“绕开立法程序,可以使其更为快速的出台。”

刘桓也确认,扩大房产税的开征范围,“作为一种方案始终在讨论,但我们讨论的只是建议方案,至于是否会最终拍板,要看纳税人能不能承受,也要看市场能不能产生相应的变化。”对于传闻,上海住房保障与房管局也回应称“在房产保有阶段征税,要经国家层面确定,地方应贯彻执行好。如果有关部门正在做一些研究也是完全正常的。”

“首套住宅不会征新税”

在博鳌论坛上,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表示,“物业税早晚要出台,最快明年中或者明年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主任陈淮也表示,要做好征收物业税的准备。

对于外界担心物业税会增加普通有房公众的负担,刘桓解释说,对基本住宅不征税,这是目前中国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因此不管扩大房产税的开征范围,还是另起炉灶开征物业税,对于家庭的套住宅肯定都不会征收。”

资料链接

房产税

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目前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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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报)近日有关京沪深渝等城市拟对个人住房征税的传闻四起,传闻中的各地设计的税种名称五花八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的税务表示,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因此地方政府任何针对个人住房的征税行为,即使是试点也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传闻中征收房产消费税的提法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目前房产税征收的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要对个人住房保有环节征税,最简便易行的方法是扩大现有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重庆媒体3月24日援引重庆市市长黄奇帆的话表示,为了抑制高房价,政府可以对住房征收“房产消费税”。但税务认为,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房产,因此要增加房产作为征税品目,必须由国务院对现行《消费税暂行条例》进行修改;消费税是在购买环节征收的税种,这与普遍意义上物业税所指向的保有环节征税有本质区别。

此外,有消息称,京沪渝深四地拟征房地产保有环节税。从消息的内容看,所谓的房地产保有环节税与现行的房产税有相似之处。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征收的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对于自用的房屋按房产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自用房屋,按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为1.2%;而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曾指出,当前要以房产税的调整为突破口,为未来的物业税开征探路。社科院财贸所税收室主任张斌则认为,物业税作为一种直接税,开征必须经过的立法程序,而以条例形式发布的房产税,国务院可对条例内容进行修改。

尽管物业税与房产税都是对住房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但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大区别。张斌介绍,房产税是按房屋余值征税,而不是现值。而要对房屋的现值征税,又对政府部门提出了很高的技术要求,包括如何进行房屋的信息收集,如何保证价值评估的客观公正,以及如何建立评估争端解决机制等。另外,对房屋保有环节征税在税率和免征额的设定方面也有很多问题需要推敲。

张斌表示,由国务院对《房产税暂行条例》进行修改,扩大征税范围,可以扫清京沪深渝等地对住房保有环节征税的法律障碍。但是考虑到现在针对房地产的相关税费已经很多,因此在方案的设计上必须慎重,既要防止重复征税,又要防止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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