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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企假退房逃税 按税法被查补60多万元

新华网2008/11/17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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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税局13日对外发布,广州一房地产企业通过“假退房”的方法,自行抵减房款收入1500多万元来逃避纳税,税务部门按税法相关规定查补该单位税费金共60多万元。

广州市地税第三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说,该局对辖区内一些房地产企业开展检查发现,部分房地产企业一方面以员工的名义购买本企业的商品房,给消费者造成该楼盘旺销的现象;另一方面,在未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下,部分房地产企业以“退房”方式,自行抵减收房款收入,造成收入减少,从而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发生退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解除劳务或购销关系的证明材料;2、收回已开出的并注明作废,或开出红字冲减当期收入;3、支付退款的凭证;4、已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广州市地税第三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说,在检查中发现不少房地产企业并没有严格按政策规定处理。如某房地产企业实际支付退房款986.1万元,但该房地产企业采用“假退房”方法,于2005年在未解除购销关系、未支付退款以及房屋的权属未办转移的情况下,自行抵减当期房款收入1500多万元,挂在“其他应付款——外部往来科目”处理。为此,该局按税法相关规定查补该房地产企业税费金共6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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