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出售凶宅被判欺诈!这几点思考值得每个人深思!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2021/05/19 01:32
本文作者丨戴金花
据媒体报道,购房人用363万买到的房子,却发现原房东的儿子在走廊处上吊自杀了,买卖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凶宅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通常来说,根据一般人的经验和常识来判断,若是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房屋即属于凶宅,而非正常死亡主要包括发生过自杀,凶杀,意外死亡等情况。对于凶宅在法律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其实存在争议。如果纯属于迷信,那么在司法实践中不一定能认定为凶宅,不一定能撤销合同。但是如果凶宅信息会影响到购房人判断购买房屋,那么出卖人不仅应当如实告知涉案房屋的相关情况,还应当主动告知。本案中经法院调查出卖人的儿子确实在涉案房屋走廊处上吊自杀,属于非正常死亡。出卖人及中介没有主动告知购房人涉案房屋的相关情况,被法院认定为属于欺诈。没有主动告知涉案房屋的相关情况,从法律的角度看,未主动告知行为属于沉默。司法实践中,对于沉默是否构成欺诈,需要看保持沉默的行为人是否认识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对方陷于错误,并基于该错误作出意思表示,而主观上追求这种意思表示的发生,是谓沉默型欺诈。沉默型欺诈的构成要件:(1)出卖人负有披露义务;(2)出卖人未履行该披露义务使买受人陷于错误,并基于该错误进行法律行为;(3)出卖人认识到其沉默的行为后果。如果构成欺诈,那么可以根据《民法典》148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撤销以后,那么房屋买卖合同自始无法律效力。对于普通购房人来说,在购买二手房时,如果遇到房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一定要尽可能地多了解房屋的相关情况或者相关的新闻报道避免买到凶宅。 免责声明:本文系注册用户(作者)在房产圈发布,房天下未对内容作任何修改或整理。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房天下立场,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进行投诉。对作者发布之内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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