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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bukai
丨Lv 4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定金及其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条文注释 定金的种类:第一,证约定金,以定金交付为订立合同的担保,若其后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应承受定金罚则;第二,成约定金,以定金交付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不交付定金,主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第三,解约定金,定金交付后,一方解除主合同时,必须以承担定金罚则为代价;第四,违约定金,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致使双方丧失合同目的时,应承担定金罚则。其中,前三种定金是担保法解释确立的新类型,而违约定金是担保法和合同法明确承认的定金类型。 定金罚则,即定金责任,体现了定金的惩罚功能,包括两层含义:首先,定金交付后违约的,定金丧失;其次,收受定金一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