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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月14日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购得预售房,总价款273337元,首付40%为109334.80元。2011年1月14日、20日分别付款5万、113337元,余款10万元办理按揭,于2011年9月7日付清。合同约定2012年6月30日前交房。到2012年9月底该房还未动工,我打算退房。合同约定出卖人逾期不超过60日,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按照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办理按揭贷款是我还支付评估费1300元。我决定退房,如何向房产商要求赔偿直接损失?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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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jszpzl

    发布于2017-01-10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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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norma2002 丨Lv 3
    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争议解决方式,要求解除合同,由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1 2017-01-1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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