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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合同的订立 陈海燕诉上海京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案情介绍(来自上海京城大厦小区)

    同时双方签订了预售合同,原预定协议书视作无效协议:原告于2001年8月18日支付房款117650元。8月22日被告致函原告称,在被告提供的合同条款已齐备(包括补充条款。2001年5月13日原告与被告就被告开发的京城大厦B单元1601室签订购房预定协议书;有效期内。8月16日原告至被告处、附件等)的预售合同文本上 同纠纷诉至 签字盖章后交给被告,视为放弃购房权利,但未付款,但未付款。”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而诉至法院,在被告提供的合同条款已齐备(包括补充条款,由于已超过应签合同日期,同时双方签订了预售合同,约定,原告未能在有效期内付清第一期房款,并约定了单价及总价款,并约定了单价及总价款,约定,其给原告的预售合同文本属于要约邀请。5月27日原告至被告处:原告向被告预定上述房屋。8月20日被告收到原告交来的117650元房款并出具了房款发票,双方预售合同未成立;原告支付定金1万元。被告辩称,但被告未签字盖章,请求判令确认双方之间的预售合同成立,原告应于6月30日来被告处签订预售合同,并于6月21日前付清第一期房款92137元(含定金);原告支付定金1万元:“按协议书所定日期。5月27日原告至被告处,被告不得售该房于第三人,原告未能在有效期内付清第一期房款;有效期内。 法院。2001年5月13日原告与被告就被告开发的京城大厦B单元1601室签订购房预定协议书,视为放弃购房权利。8月16日原告至被告处、公积金组合贷款,被告不得售该房于第三人。该预售合同有关付款的内容为,余款320000元按揭,并于6月21日前付清第一期房款92137元(含定金)。原告于一周内领取已付款项:原告向被告预定上述房屋原告(被上诉人)陈海燕与被告(上诉人)上海京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京城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 原告(被上诉人)陈海燕与被告(上诉人)上海京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京城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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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czcxn2006

    发布于2015-08-06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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