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更为房东有遇到过房子到期了租户不走的情况吗?其实房东和房客就是个很微妙的租赁关系,一个按时交租一个按时收租,当房东要收房的时候,租客当然要按时搬走。可是就是有那么一些租客,在房子到期后赖着租户不走,给房东带来大的麻烦和苦恼。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应该遇到房子到期了租户不走应该怎么办吧!
案例
房东与租客于2011年4月,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两年,从2011年4月3日至2013年4月3日。根据合同,双方约定:租金每月为4500元。之后,租客将房屋进行了改造,做起了家庭旅馆的生意。2013年4月,房屋租赁期满,租客并没归还房子,还称:“我把房子委托给朋友来管理了,她有交房租啊!”房东表示自己并未同意续租,且租客将房子委托他人管理时没经过他的同意。房东前去要求收房,租客的朋友表示一时未找到合适房屋,愿意再支付房租至2013年9月。
可是,2013年9月后至今,房客不仅没再付过租金,经过交涉还不肯搬走。收房未果,房东将租客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搬离现租赁房屋,将房屋恢复原状,同时补齐所欠租金22500元、违约赔偿金、滞纳金等。
调解
房客要支付占用费。像房东这种情况,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合同履行完毕,承租人如果此时不搬离,则侵犯了房东的权利。双方租赁合同本到2013年4月已结束,但后因协商,房租交到了2013年9月份。因此,2013年9月后至今,房东与租客之间其实是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租客处于占用他人房屋行为,需要承担该期间的房屋占用费。对于房东来说,租客确实存在过错,但因其暂时未找到合适场所,建议给他一定缓冲时间。
因此在法院的组织调解下,租客支付房东占用费31500元,房东同意并租客在2014年4月26日前找到转租对象。如租客未能在此日期前完成转租事宜,则须在2014年4月30日前搬出,同时房东退还押金4500元。双方接受这一调解建议。
建议
私房租赁合同要写细,签订私房租赁合同时,对各必备条款(如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以及交付方法、修缮责任、转租约定等)明确写明。对于容易起纠纷部分,尤其要细致,尽量标注清楚。
总结:一般情况下,如果房子到期了,租户在搬离宽限期限内不搬走,可以先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了,可以到法院起诉租赁方以诉讼的方式要求搬离,并可以要求租赁方承担就租赁期满到实际搬迁之日止的租金。而且,如果是承租方违约在先,房东可以出于自救原则,有权利对出租房进行断水、断电和直接换锁,然后打110或是找派出所,在民警的见证下让租户过来把东西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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