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期结束后的押金退还涉及到房屋验收及费用结算,对水电费是否存在拖欠、“污损”是否属于正常折旧、设备损坏是否使用不当所致等问题,出租人与承租人常存在较大分歧。
面对这样的问题,建议双方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对特殊的房屋状况应进行明确的标记,如可在合同附件中的设施设备清单中标明墙壁是否新刷,设备是否新购或者是否存在较大噪音等情况,较难描述的也可以打印出照片双方签字确认。
同时,在合同履行中,房东一方也应当对合理折旧保持应有的宽容,合理限度内的房屋及设备折旧不能作为扣减押金的理由,只有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害才是承租人的赔偿范围。再者,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房东应积极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一者可以延长使用寿命,二者如果发现人为损坏也可以及时检修、处理。
在返还押金的诉讼中,出租人应先证明扣减押金具有合法依据,承租人只需针对出租人的证据提交反证。而实践中某些中介公司以克扣押金为惯例,在没有凭据的情况下,随意提出几个理由即克扣押金,给承租人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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