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先生于今年10月预定了某楼盘一套位于24楼的房屋,当时房屋在建,我只看了图纸和模型,交了两万元定金,没有签订正式的购房协议。过了几天,我去售楼部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时,发现开发商提供的合同范本中很多合同条款不公平。我提出要修改,但开发商不同意修改合同条款,终我没有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我提出退还两万元定金,开发商认为,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定金是表明购房者确定购买该房;若我不买房,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两万元定金不能退还。请问,开发商的做法合法吗?
律师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但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还,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为张先生和开发商没有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只是缴纳了两万元定金定下了房屋,现双方就合同条款不能协商一致,张先生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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