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我们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获悉,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财政局近日下发《关于调整2017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从本月起,企业、事业单位可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调整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
根据通知,市级机关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将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人员按首月工资总额),缴存比例仍按30%执行。
区级机关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将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缴存比例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上调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
据介绍,调整后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市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2605元)。
住房公积金就是人们常说“五险一金”中的“一金”,它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并且具有强制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等特点。
2017年天津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再次进行了调整。此次调整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只对首付比例作了调整,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贷款额度计算方式、贷款期限并未变化。
【政策前后对比】:
政策前:首套住房首付20%,二套房首付20%;
政策后:首套住房首付30%,二套房首付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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