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某与王某同为一厂职工,李某购买王某在济阳县某厂宿舍区的住房,该住房为房改房,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房价款为1.8万元,付证交款、银货两清,王某应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可是,李某多次要求被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王某未履行其义务,为此,李某来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按购房合同履行售房协助办理过户义务以及由被告承担有关诉讼费用。
律师点评: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的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该争议的房改房因未依法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从而不能办理该房产过户交易手续,属于法律上履行不能。
依照《山东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在2000年以后需要上市出售的房改房,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仅凭房屋所有权证不得上市出售,也不能办理房产过户交易手续。
由于《买卖住房的协议》对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相关费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双方当事人都不愿意承担因办理于2003年买卖的房改房的土地使用证而需要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该房改房至今仍未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故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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