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如何维权?

房天下2015/04/20
这些维权措施的实施,不应以业主单个主体的名义进行,应当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整体名义实施。

案情:家住云溪路某小区的李先生与我市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双方就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等达成了协议。但居住过程中李某以消防设施没水、草坪无人维护等服务质量问题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

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向李某收取相关费用,于法有据。物业公司依约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的义务,李某作为受益人应履行交纳相关费用的义务。该物业公司自2001年度连续3年均被市建委授予“十佳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应该给予肯定。李某作为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好,可通过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通过业委会选择物业公司等途径解决。

判决:法院依法判决:李某依照与物业公司达成的物业管理协议,向物业公司给付物业费。

分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曹志结合此案及相关的办案实践谈到,物业费一类的纠纷案件近一个时期较多。业主往往以物业公司服务质量达不到要求,如环境卫生状况差、垃圾清理不及时、小区管理秩序混乱、物业公司改变公共设施的用途谋取利益等理由,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而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其中,因业主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的维权方式不当和证据不充分,而造成败诉的情况占大多数。

那么,业主到底应当采取何种措施或正当途径,来保护其合法权益?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业主在入住居住小区后,正常情况下应通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这种合同对全体业主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是将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向业主委员会反映,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交涉,改善其物业服务,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三是物业公司拒绝改善服务或仍不履行相关义务的,业主委员会在履行通知义务后,自行或委托他人就单项问题进行改正完善,由此支出的合理费用与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业主委员会进行追偿。四是物业管理企业存在严重违约行为,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解除合同,另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并追究物

业管理企业的相关责任。这些维权措施的实施,不应以业主单个主体的名义进行,应当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整体名义实施。

另外,业主一旦因不交物业费被起诉,而要在诉讼中占优势的话,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违约或侵权的行为、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须有明确证据能够证明物业公司存在侵害公共利益或个利处益的行为,即物业公司除表现为共同利益的侵害,如社区环境、秩序等外,还涉及到对业主个体利益的侵害,如房屋维修不及时、物品因物业管理公司存在重大过失而丢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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