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印花税问题

房天下2014/08/04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2004]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并独家发起设立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同时...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4]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并独家发起设立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同时,集团公司又与股份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对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在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帐簿、改变执行主体的各类应税合同及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请各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征事宜。

鉴于股份公司及其分公司分布在全国各地,为便于各地征管,现将股份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资金帐簿印花税的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股份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新设立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凡重组前已贴花的,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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