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

房天下2014/08/04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1989]国税地字第102号现将国务院国函[1989]53号《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印发给你们(以下简称《批复》)。为了便于各地税务机关贯彻执行,对《批复》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批复》第一条所说的外贸合...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1989]国税地字第102号

现将国务院国函[1989]53号《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印发给你们(以下简称《批复》)。为了便于各地税务机关贯彻执行,对《批复》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批复》第一条所说的外贸合同,是指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商品购销合同和对外签订的进出口技术合同。

二、上述外贸合同当事人的双方,必须一方为境外法人,另一方为外贸企业或其他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

三、其他涉外经济合同以及外贸公司、企业为组织商品进出口与国内企业签订的经济合同,应按《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印花税。

四、外贸合同的时间为:1989年、1990年两年,自1991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本通知文到之前签订的外贸合同,凡已纳印花税的不予退税,未纳的不再补税。

附件: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

  1989年8月4日 国函[1989]53号

经贸部、国家税务局:

  关于涉外经济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支持我国外贸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同意1989年和1990年两年,对外贸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其他涉外经济合同以及外贸公司为收购出口货源与国内有关企业签订合同的征免印花税,按《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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