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3部门发文强调 卖商品房不得有涉价补充合同
华商报2010/10/21 08:16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近日,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强调商品房价格“一价清”外,不得再有涉及价格的补充合同。
通知重申,新建商品住房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他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住房价格中,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继续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规定。
要求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在销售场所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按照“一套房一标价”的规定,采用商品房明码标价表形式标价销售。明码标价表须注明楼幢号及一房一价信息等,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布。
各区县物价、房管、工商管理部门应认真落实商品房价格监管政策,对辖区内违反规定的企业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价清 ”遭遇“软执行 ”
西安的“一价清”政策是从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却遭遇了开发商的“软执行”。在多处新竣工楼盘中,“不交天然气初装费和有线电视安装费不许拿钥匙”的潜规则仍在悄然流行。今年7月,西安市物价局公布了举报电话。短短3天,就接到举报投诉124起,涉及46个楼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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