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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称鼓励有条件地方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

中国广播网2011/11/21 09:53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11月20日,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国土部副部长王世元昨天(19日)表示,国土部门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行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

王世元强调,土地是统筹城乡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我国将抓紧完善现行法律和政策,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创造良好的法律和政策环境。

王世元:鼓励集体土地股份制改革,成立集体土地农业经合组织、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等,使农民对集体资产享有充分的股权,通过完善和强化土地用益物权,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化。

对于大家关心的征地、拆迁中如何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的问题,王世元表示将探索建立土地基金,汇集城乡统筹发展。

王世元:应及时足额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尤其是对城乡结合部农村土地房屋整体征收的,更要解决好就业、住房、社会医疗保障以及长远的生计,尽早实现由村民向市民的过渡。

对于未来中国土地改革的趋势,南京农业大学教授曲福田表示,中央与地方在土地管理问题上将会由“博弈”转为合作。共同面对资源需求刚性上升、资源供给刚性制约”所形成的“两难”困局。

曲福田:未来土地改革制度的方向将是政府管好规制的框架,市场发挥每块土地的作用。


 新闻回顾>>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将"全覆盖"小产权房不登记发证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将“全覆盖”“小产权房”不登记发证

(来源:长江日报)据新华社电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朱留华9日在此间的新闻发布会上说,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主体、政策依据、技术手段和标准等做出详细规定。按照《意见》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针对现实中“合村并组”、“撤村建居”涉及的集体土地权属问题,《意见》明确规定,“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原农民集体土地面积。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

《意见》强调,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延伸阅读:国土部"封死"小产权房 "合法转正"路难行  来源:北京商报

就外界议论的小产权房可能会趁当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合法转正”,国土部地籍管理司司长朱留华昨日明确表示,“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会借此次确权而合法化,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国土部对小产权房再喊停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出售其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宅,一般来说分为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上建成;另一种是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

朱留华介绍,自今年5月6日国土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以来,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遭遇了一部分政策问题,确权登记发证进展较为缓慢,其中产权不明晰是核心问题。

“农民对自身的权益并不懂得积极维护,个别地方政府出于种种利益考虑一些做法确实有问题。”朱留华表示,地方政府以及官员没有权力做主出租、出让农村的集体土地去盖商品房,村级干部、乡级干部私自做主出让也是违法的。

据朱留华明确表示,那些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本次确权登记均不会予以登记发证。

“分类处理”可能是方向

而事实上,关于小产权房如何解决的问题一直是近年来公众关注的话题。

从1999年到2008年,国务院曾三令五申明确规定,集体土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并要求各地坚决制止、依法严肃查处。

但随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展开,小产权房可能会“分类处理”的传言不断出现。

曾参与国土部此前关于小产权房调研的某地方国土资源厅厅长向记者坦言,如何解决小产权房问题是国土资源系统乃至地方政府面临的一道难题。

“但不解决肯定是不行,我们之前讨论的时候,就有地方国土局局长提出,是不是可以在符合规划的地区,探索在征收土地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按经济适用房政策发证、禁止上市交易的办法来进行处理小产权房。”

这位厅长向记者透露,按照当时的讨论意见,尽管“小产权房”确实违背城乡土地规划利用的总体布局,但考虑到购房者的利益,对于并不知道内情却已经购买了小产权房的购房者,这部分可能会在补交土地出让金以后予以转正,但前提必须是建设用地。而对那些明知是小产权房却依然购买的,特别是一些非建设用地上盖的小产权房,多半可能会予以处理。


整体整治方案仍在研究中

值得一提的是,国土部副部长贠小苏在此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曾透露,对于作为历史遗留问题的小产权房,国土部将责成地方国土部门,具体调查每一个楼盘。

“各地的情况不一样,每一宗土地的性质不大一样,开发投入的情况不一样,买房人的情况也是各不相同。对这种复杂的小产权房问题,国土部将与地方政府共同从实际出发,认真调研,依法妥善处理,积极主动处理,这才是基本态度。”贠小苏表示。

据了解,由国土部等14部委成立小产权房整治处理领导小组已经开始运行,目前正在研究制定小产权房整治政策方案。此前,国土部相关负责人曾表示,对尚未销售和2007年12月30日以后新建、续建的房屋予以拆除,并拆除所有圈建的围墙;对2007年12月30日以前销售的已建成房屋,待小产权房处理政策出台后一并处理。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担忧,由于小产权房的情况过于复杂,一旦有条件准许放开,可能会给违规者以可乘之机,分类处理尚需慎重。

小产权房政策路线图

2007年6月

原建设部发出风险提示,提醒购房者,以城镇居民身份到农村购买农村住房,不符合现有土地管理制度的规定。

2007年12月

国务院常务会明确要求,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2008年1月

国务院下发通知指出,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2008年7月

国土部下发通知,要求尽快落实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但明确指出不得为小产权房办理任何形式的产权证明。

2009年9月

国土部下发《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再次向地方政府重申,坚决叫停各类小产权房。

2010年2月

国土部部长徐绍史在国土资源工作会闭幕式上透露,已经完成针对小产权房的调研,争取年内出台解决方案。

2010年5月

14部委开始酝酿小产权房整治方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一案一处理”,性处理将待小产权房治理方案出台后。

2011年5月

国土部等三部委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2011年11月

国土部再明确:“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会借此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而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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