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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政策调整热点问题

新商报2016/08/03 07:09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问近个人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限额是否有所调整?

答: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的通知》(大地税发〔2016〕211号)条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208170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扣减免税部分208170元以后,超额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问新政策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调整为多少?

答: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的通知》(大地税发〔2016〕211号)第二条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用于计算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为17350元。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是否将要进行调整?

答: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

1.普通标准住宅,低核定征收率为5%。

2.非普通标准住宅,低核定征收率为6%。

3.非住宅,低核定征收率为8%。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大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清算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1号)第二条“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非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调整为6%;非住宅,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调整为8%。”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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