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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父母房屋安置补偿费 两姐妹状告同胞兄弟

济南时报2016/09/29 08:09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案件事实:

邢某生前与早年去世的老伴鲁老先生共生育了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多年来邢某一直承租一间公房。2001年9月底楼房拆迁,邢某的儿子鲁某代母亲与拆迁安置部门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了拆迁部门给付邢某的房屋安置补偿费12万元。鲁某用12万元置换了一套公房,房屋承租人写在了自己的名下。后来,邢某病故。由于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的处理意见不一,邢某的两个女儿把自己的同胞兄弟鲁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继承母亲邢某名下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即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因此被继承人邢某名下承租的公房经拆迁所得安置补偿费应属邢某生前的个人财产。由于邢某已经死亡且未留有遗嘱,对于她所遗留的拆迁补偿费12万元,应作为遗产由其子女按法定继承顺序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即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因此原告与被告作为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在扣除邢某生前所欠债务等其他费用后,等额继承剩余的房屋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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