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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规范房屋租赁市场 将严打“蜗居”“群租”行为

新华网2013/04/20 04:02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新华网合肥4月19日电(记者马姝瑞)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不得出租阳台等非居住功能的“犄角旮旯”、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记者从合肥市法制办了解到,新出台的《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将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市场,严打“蜗居”“群租”行为。

合肥市规定,出租住房时的“出租单位”应当以原设计房间为准,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从而严格控制“群租”人数。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功能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同时,明确要求出租人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合肥市此番还明确了对房屋租赁市场违法行为的执法处罚办法。若房东将房子隔断成“鸽子笼”对外出租,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房东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针对以往房屋私下出租、备案率低等问题,合肥市要求,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15日内,出租人需到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若房东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改正的,将被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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