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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一房二卖"提醒 买卖房可利用认购书规定

佛山日报2013/03/28 09:39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随着广东版“国五条”细则的出台,房产交易更受关注。2013年3月27日,记者从佛山中院了解到,近期终审的一起“一房二卖”案件,为消费者在实际购房过程中,提了个醒。

漫画:黄珂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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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

房产公司签订认购书后“一房二卖”

说起这起遭遇,任职南海某房产公司的黎先生,至今仍是一肚子火。据他介绍,他准备“囤”套房用以投资或养老,相中位于南海里水的“温泉小城”项目,并下决心买一套。当年7月,黎先生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套价值320万元房屋的认购书。按约定,黎先生签约当日就须支付首期楼款99万元,其中含订金60万元。然而,黎先生实际只支付了订金60万元。

黎先生迟延付款,已违反了协议,但房产公司当时并未提出异议。2009年9月,黎先生陆续向该房产公司打入134万元房款,该公司照单全收。然而,就在黎先生提出要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余款时,房产公司却称:“房子卖给别人了。”

经调查,黎先生发现房屋确实已卖给了第三人刘某,还办理了网签合同。一气之下,黎先生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诉其“一房二卖”,存在欺诈,欲索双倍赔偿,并补偿期待利益损失50万元。

然而,一审法院认为,黎先生此前签订的认购书,仅约定房产公司无故单方解除认购书的对应责任是“返还订金并支付相应利息”,并未涉及赔偿一倍已付房款,赔偿50万元期待利益损失也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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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认购书内容不适用一房二卖相关规定

一审败诉,黎先生不服上诉。他始终认为,自己和房产公司之间建立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并已经开始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义务,而非是预约合同关系。法院应判房产公司双倍赔偿。

“房价猛涨,如果自己买到那套房,现在至少20%,这种损失是可以预期的。”黎先生不服说。对此,佛山中院民一庭法官翁丰好表示,黎先生一案的焦点就在于对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认定。

他称,黎先生签订的认购书,虽对买卖标的、价款、付款方式等作出具体约定,但对房屋交付、配套设施、公共建筑归属等均未作出约定,并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的要件要求,自然也就不适用开发商一房二卖,需双倍赔偿的相关规定。

但翁丰好同时指出,由于该房产公司未能妥善处理与黎先生间的预约合同关系,默许其继续付款,使其失去购买其他房产的机会。因此综合各种情节,除返还订金并支付相应利息,房产公司还需赔偿20万元。

实用提醒

签订认购书需仔细斟酌

据房地产业内人士介绍,商品房认购书实际上是房屋买卖双方达成的一种“初步意向”,既是初步意向,就表明双方可以以比较小代价退出。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初步意向也可能转化为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即按照相关规定,出卖人已按约定收受购房款。

然而,该人士提醒市民,如果已经决定要买这套房,不妨利用这个规定,争取让初步意向直接转化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免得夜长梦多。但如果消费者还处于试探阶段,还希望能够有机会随时退出,那么就要避免在预订书或是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得过于详细,防止初步意向直接转化成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自己保留及时“退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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