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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托”再现 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YNET.com2011/12/29 07:03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房产知识丰富且穿着体面

造成热销假象诱使买房人出手抢购


小王想买一套房很久了,听说最近房子,在网上查了查,在北京几个幅度很大的项目看了看。在看房的时候发现好几个项目的人都不少,小王心里想,看来是到了买房的时候了。过了几天小王又去看房的时候和同样买房的人聊了聊,那人一副购房的样子,话语中还带着“这里的房子销售最火爆,再不买就没有了”。小王心里就有了疑虑,难道传说中的“房托”又出现了?

●沉寂的“房托”再现京城

据了解,在北京的很多房产开发商和销售代理公司,绝大部分都利用过“房托”宣传造势,已经成了一种必要的营销手段,而且“房托”在业内早已是公开的秘密了。

业内人士李先生介绍说,在北京,“房托”的存在已经有10多年历史了,而且现在楼市低迷,观望者居多,开发商为了尽快回笼资金,各种销售手段频出,所以就又出现了“房托”。

李先生还介绍,有些房地产公司甚至拥有专门的房托,他们会接受专业的培训,比如房产销售知识、营销技巧、沟通方式等。雇用的房托一般都穿着体面的衣服,报酬为每人每天50-80元。

某项目销售人员张先生说,有的代理公司则在开盘当天把别的楼盘的销售人员抽调过来冒充购房者制造假象。在时,如果购房者看中某套房,那么,就会有人出来一起争抢;在购房者看定房屋准备计算费用时,另一名售楼小姐杀上来说她的客户预定了。在这些情况下,购房者往往会因情绪紧张而失去理性,稍不留神,就很有可能被“房托”忽悠了。

●手段虽俗为“拐点”抓紧出货

某项目负责人表示,雇人当“房托”,手法虽然比较俗套,但在楼市寒冷时期,雇人做房托制造项目热销假象,更具有欺骗性与煽动性,容易吸引眼球,造成项目虚假繁荣局面。他还表示,在这样的楼市环境下,虽然开发商制造出楼市热销的假象,但消费者几十万、几百万的大宗住房消费也是谨慎思考的,虽然房托的伎俩基本上都能被买房人识破,但为了赶在价格更低之前也只能一试。他介绍,目前开发商不仅采用“房托”一种销售手段来刺激市场,全房源折扣、团购促销、大批量特价房等,都是开发商为了快速回笼资金,在房价进一步下探之前的销售手段。不仅如此,在楼市低迷的环境下,开发商已经动尽脑筋想出一系列销售办法准备实施,为了赶在房价进一步下探之前尽量出货,回笼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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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欺诈罪名难定购房者需理性购房

京华律师事务所高级管理顾问秦兵律师提醒各位购房者,我国刑法上只有诈骗罪,而民法上没有“商业欺诈罪”这个笼统的罪名,但并不意味着法律不存在对欺诈的认定。《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秦兵认为,这种诉讼由于取证很难,业主将难以维护自身权利。首先,从民法的角度分析,“房托”的性质接近欺诈,如果单纯按照合同法,欺诈导致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但是业主很难让“房托”去法庭指证开发商,单纯的录音录像只能证明房屋销售的火爆氛围,很难证明是开发商营造的这种氛围,所以,在民事诉讼中,针对房托现象,业主很难维护自身权利;其次,刑法虽然有诈骗罪,但是公安机关通常会认为“房托”现象是普通民事纠纷,会建议业主去法院诉讼,而不是同意立案。

秦兵律师建议购房者,要理性消费,购房前要细心考察市场状况,了解国家政策,分析目前的经济形势,根据自己的买房动因决定项目是否合适,不要被项目表象所蒙蔽,应以平和心态选择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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