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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产权车位上搭建升降设备 竟遭物业起诉?

北京晚报2016/08/17 15:16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业主在两个产权车位上搭建升降设备 遭物业起诉

法官现场勘验

家住朝阳的王女士在小区地下车库拥有两个相邻的产权车位,因在车位上搭建升降设备遭到小区物业反对。上午,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王女士排除妨害一案在朝阳法院开庭,万科物业要求王女士拆除升降停车设备,将车位恢复原状。上午休庭后,法官出发前往争议小区,现场勘验车位改建和使用情况。

王女士是望京某小区的业主,她在小区地下车库购买了两个相邻的车位,拥有车位产权。因王女士家有四辆车,她和爱人遂对车位进行了改造,安装了升降装置,并从家中引了电源。

万科物业起诉表示,小区物业及业委会曾多次与夫妻二人沟通,但王女士拒绝拆除上述设备。万科物业认为,被告的车位所在位置涉及安全出入口,王女士的行为已违反《物业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共同权益。

关于自己有没有权利改造车位,王女士的丈夫邹先生以代理人身份出庭表示,自己曾在德国呆过很长时间,在欧洲,车位上搭建升降设备普遍。“当前,北京为解决停车难的问题,政府是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停车设备的。我自己花钱在自己的车位上建升降设备,完全符合政府的指导精神和相关规定。”邹先生说,由于物业不,他还特意请来了专业公司从家中引线。

邹先生的律师指出,王女士改装车位的行为并没有改变车位使用性质,只是在原车位上加建了二层,且没有证据证明该行为妨害了其他业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作为拥有产权证的车位产权人,王女士可以占有、使用、处分该车位并从中,物业合同约定不能对抗法律法规。物业公司因王女士搭建移动车位的问题找过警方、城管、消防、街道等多个部门,城管人员也到现场进行过查看,但至今为止没有任何一个部门拿着相关法律法规前来界定违法,下达拆除命令。这说明,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禁止的。

根据万科物业的说法,在《物业管理规约》中明确约定了车位只可以停放车辆,不可以擅自在车位安装设施。车位管理协议里也约定了不得以增建等任何方式改变车位交付时的使用状况。但被告称从未签过车位管理协议。

上午休庭后,法官出发前往争议小区,现场勘验车位改建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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