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延期交房的赔付金标准咨询
去年4月初与某开发商签订了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办理了按揭购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11年3月31日前交付房屋,但直到今年11月4日我才收到开发商交房通知。开发商打印好让我们签订的合同中对开发商延期交房超过90日的违约责任仅是:1. 若买方(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开发商(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房款及利息,并按乙方已付房款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 若买方(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开发商(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乙方已付房款之万分之的违约金;上述霸王条款是我们直到签合同时才看到的,我们当时提出异议要求修改,但开发商不同意,并说如不签合同,已付的订金不退。我觉得若按现合同执行,开发商赔付金太低,不足以弥补延期交房造成的损失,特咨询以下问题:一. 如果我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能否请求提高开发商的违约金支付标准?二. 如果我继续履行合同,但开发商对房屋质量整改意见不理睬,开发商的交房时间又当如何认定呢?三.此楼盘很多业主都想通过法律手段维权,不知集体诉讼在技术上是否可行?盼复,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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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yxr6988
发布于2012-02-17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