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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订购定金”的概念
我于2月11日在海沧某房地产公司订购了一套商品房并交纳5000元作为订购金,现在因为种种原因我要退房,能否退订金?在认购书中对方写下的签合同日期为2月15日前,但对方是知晓我不可能在2月15日前签购房合同的,因为本人的疏忽大意造成合同上我的被动。另外发展商强调说认购金不可以退,他指的是任何时候,显然是不对的,关于这个问题,有相关法律可依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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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fxg_2010
发布于2012-02-27 北京市
共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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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rwan
丨Lv 4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根据《担保法》第89条和《合同法》第115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具体地情况您还需要仔细查看双方签定的相关协议,如果协议中明确约定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定金不退的话,购房者将比较被动,如果没有此明确约定,可以根据以上定金原则进行处理。因此,您需要针对问题与开发商具体协商解决。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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