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8年7月21日出卖一套二手房,总房款127万,合同约定对方8月20日首付款要到位如果胜诉我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吗?
本人于2018年7月21日出卖一套二手房,总房款127万,合同约定对方8月20日首付款要到位,没有约定办理过户的日期,也没有约定按揭款什么时候支付,补充协议内容有违约方需要赔付对方全款的20%违约金,现在对方首付凑齐了,可是我考虑到按揭款的时间没有具体约定,我是置换,并且现在是怀孕阶段,一开始也表示了不能等,合同签订后已经20天了,我要求补充协议里明确规定按揭款的时间从过户之日起1个月,我要收到款。对方不同意约定具体时间,我以不能确定收款期限为由,没有收对方首付款,也没有办理过户,对方现在要起诉我违约,主张我支付对方房款的20%违约金,请问我违约了吗,,对方主张的20%违约金合理吗,我一开始就强调了自己是置换,如果对方坚持起诉,诉讼过后我的时间就被耽误了,如果胜诉我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吗,我只收取了2万元定金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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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9906344749
发布于2018-08-13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