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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还只有预售合同的商品房,有那些风险?有什么法律条例?

    我要买一套只有预售合同的商品房,2009年12月出产证,现在卖方要求我先将其近55W左右的贷款先还了,剩下的费用等产证出来之后过户的时候付。请问如果我帮他把贷款还了,我有哪些风险?预售合同能挂失吗?如果能挂失是否能再卖一家?我要问的其实就是他有没有办法干类似这样的诈骗行为?我如何防御?请高人明示,谢谢!! 北京市

    房屋预售 商品房 贷款 房产证 举报

    提问者:ask6401664589

    发布于2018-02-18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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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 ask6301194346 丨Lv 2
    预售制度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预先支付定金或房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意味着买房人承担巨大的对方违约的风险,为了保护买房人的利益,国家规定了严格的商品房预售条件,以求只让那些质地优良、有诚信的房地产商能够运用商品房预售这一杠杆制度。第一,预售商品房的建设用地,应当是已经交付完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因为,房屋依附于土地,商品房项目的合法开工建设和合法预售,必须以对该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为前提。第二,必须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为我国早已公布并实施了《城市规划法》,对城市建设工程实行许可证制度管理。这种许可证制度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不是任意性或选择性的。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忽视这一点而预售房屋,就会使开发商自己尤其是购房消费者面临巨大的风险。第三,按提供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关于投入开发建设资金已达到工程总投资25%以上的规定,有两个意义:一是建设项目已经实际动工,二是开发商必须自己投入一定的资金。无论是投入土地的还是投入具体项目施工工程的,都表明开发商有一定的实力和能力,不能完全依赖购房者的房款资金。防止炒买地皮、炒买项目等投机行为。关于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的规定,则是为了保障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实际、全面履行,到期能够向购房者交付房屋。第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制度,是商品房交易制度中的一项特别规定。从事商品房预售经营,必须持有两个许可证:即规划许可证和预售许可证。这更加体现了国家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严格规范和监督管理的立法意义。
    +11 2018-02-18 举报
  • Antettybensag 丨Lv 0
    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预售商品房 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否则,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同时,该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 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就本案而言,你们与房产公司签订合同时,对方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与你们签订预售合同,若在你们起诉前房产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该合同可以认定有效,否则为无效。你们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2018-02-18 举报
  • ask4768008031 丨Lv 2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依照上述规定,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期房销售的前提条件,换句话讲,也就是开发商取得了销售许可证才获得签订期房销售合同的主体资格。因为无论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认购书,都要求签订双方具备主体资格,消费者作为买方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开发商作为卖方要具备销售资格,这样双方签订的合同才能认定为有效。
    +1 2018-02-18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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