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把将要建造的城区商务楼发包给乙公司,建成后拖欠乙公司巨额工程款,
甲公司把将要建造的城区商务楼发包给乙公司,建成后拖欠乙公司巨额工程款,并把自用的两台车和一部分门市房以物抵债一千万元,乙公司被迫与甲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此时甲公司还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但事(一年多了)后乙公司越想越窝囊,不愿接受甲公司的以房抵债合同,意欲推翻该合同,理由是:甲公司以房抵债的房产在建造时申报的规划证仅有两万平米,但交工验收的面积是两万九千平米,属于明显的违规建筑,虽然甲公司利用当地人的优势,通过可能的暗箱操作的手段办理出来了房产权证,但毕竟存在法律上的隐患和瑕疵,于是在一年后通过启动诉讼的方式把甲公司起诉到当地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要求法院认定与甲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房抵债合同)无效,给付全部工程款,试问: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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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1112498933
发布于2017-05-19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