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了么?
房屋买卖纠纷,我是买方,我是原告,由于卖方违约,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我起诉到法院,法院进行调解,卖方同意只把定金返还给我,我也同意这样调解了,我要求法院给我出具调解书,结果法院拒绝!我和卖方只在法院的调解笔录上签字了,调解笔录上有这样的话:问被告是否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同意。问原告是否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同意。问被告是否可立即返还原告定金,被告:同意。另外笔录上好象还有不另外制作调解文件等其他文书的这样的话,记不清楚了。法院也没有给出具调解书,也没有让我和被告签调解协议,只有这一个调解笔录,我要求法官出具解除合同的协议让我们签,法官态度蛮横,不答应。法官还让我写两份收条,一个给被告,一个留给法院做卷宗,我反驳说,我只收到一份定金,凭什么打两份收条?最后在我的坚持下只给卖方打了一份收条,法院卷宗留的是那收条的复印件,我在复印件上写“与原件一致”的话,现在想问的是法院的那个调解笔录对我和被告有法律约束力么?买卖合同被解除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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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qazxswedcqas
发布于2011-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