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 房天下问答 > 买房 > 买房准备

相关搜索推荐

共1个回答
  • 艾斯比保龄 丨Lv 4
    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预售商品房 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否则,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同时,该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 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就本案而言,你们与房产公司签订合同时,对方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与你们签订预售合同,若在你们起诉前房产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该合同可以认定有效,否则为无效。你们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2016-12-24 举报
热门人气推荐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