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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合同当事人数人问题

    我原告与人二手房屋买卖定金合同纠纷被告方为房屋共有,有数人合同只有被告一人签名法院法院通知另数人参加并将其数人列为第三人,数名第三人在庭审中承认其委托被告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法院予以采信。判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定金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因双方某些原因协商不成双方无过错。判被告返还定金但被告拒不履行,我申请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并查封了其房屋但被执行人仍拒执行,无奈我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本案数名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但法院驳回,理由数名第三人与申请执行人是否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未经过审讼程序审理认定。难不成前审法院判定的结果在执行程序中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吗?执行法院称判决谁他们就执行谁是这样的吗? 北京市

    购房 定金 定金合同 房产纠纷 举报

    提问者:kbdwnz

    发布于2016-05-26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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