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个二手房合同的问题
我最近购买了一个二手房,是职工福利房,暂时产权证还押在公司,因为是认识,所以在签合同时太大意了,他从内部购买价四十万左右,贷款三十万左右,卖给我的价格是八十万,当时谈好的首付三十万,我帮他还银行贷款,签的合同上写房产证出来以后并可以公证,我支付除银行贷款以外的二十万给卖方,我当时以为,房产证出来以后就可以过户,我就可以从银行贷款,支付卖家的差价二十万,谁知道是是房产证是押在公司,现在还不可以过户,要等几年,现在卖家向我索要另外的二十万,我无力支付,签的二手房合同上有我和卖家的签名,没有公证,请问如果打官司,我能要回我支付给卖家的三十万首付款吗?恳请专家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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