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 房天下问答 > 家居装修 > 装修后
  •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2009年02月20日交房。张某按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于2009年02月27日办理了入住手续。但在验收房屋时,发现屋内管道特别多,与双方签字认可的房屋状况平面图不符,便没有按照卖方的通知到物业公司交接钥匙。张某多次与卖方交涉,要求做吊顶装饰。卖方虽同意做吊顶装饰,但要求张某到物业公司取钥匙前,必须将2009年02月20日至今的物业费交给物业公司。张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北京市

    物业费 购房 物业 房屋预售 举报

    提问者:MwddLJXURRppbFlIy

    发布于2015-05-14 北京市

相关搜索推荐

共1个回答
  • chu0011 丨Lv 2
    公用管道设备集中的房间使室内空间减少,居住环境变差,降低了房屋使用价值,卖方应当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向买方明示。由于卖方没有适当履行告知义务,拟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可以认为标的物存在明显的瑕疵,卖方必须对此承担违约责任,买方有权拒收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房屋作为不动产的特定品质,决定了房屋的转移占有、交付使用通常以“交钥匙”为表现形式。买方基于正当理由拒收房屋,表明卖方没有适当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由此导致的逾期履行应由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因买方尚未接收房屋,因此无须支付物业费。张某可以与卖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依法起诉。
    +10 2015-05-14 举报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